“紅河紅”VS”紅河“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開審
再審激辯焦點:“紅河紅”與“紅河”算不算“孿生兄弟”
最高法開審“紅河”商標案
從佛山到廣州,再到北京,一場商標侵權糾紛,糾纏了4載,法院的級別也越來越高,從佛山中院,到廣東高院乃至今天的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為云南紅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再審被申請人為山東泰和公司和濟南紅河經(jīng)營部。官司的焦點很集中:“紅河紅”與“紅河”從法律意義上來講,究竟算不算“孿生兄弟”?由此而衍生的一個更具現(xiàn)實意義的問題是,侵權所賠付的千萬賠償金是否適當合理?
今天下午2點,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法庭。隨著一聲清亮的法槌聲,這場紛紛擾擾長達4年的商標侵權再審案正式開庭。
跨區(qū)域“打架”皆為“紅河”商標
這場在商界引人關注的商標侵權案,真正的起源要從1997年說起。
當年6月7日,大興安嶺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被核準注冊“紅河”文字商標,注冊號為第1022719號,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啤酒、飲料制劑。
三年后的11月28日,大興安嶺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將該注冊商標轉讓給濟南紅河經(jīng)營部,并得到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的核準。
2002年3月2日,“紅河”再度“易手”。濟南紅河經(jīng)營部與山東泰和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山東泰和公司在啤酒商品上獨家使用“紅河”商標,許可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每年商標使用費為90萬元。
而遠在云南省紅河州的云南紅河公司,于2001年7月24日,向商標局申請在第32類啤酒等商品上注冊“紅河紅”商標,商標申請證號為第1956111號。
“紅河”遇到了“紅河紅”,跨區(qū)域“商標糾紛”接踵而來。濟南紅河經(jīng)營部與山東泰和公司認為“紅河”與“紅河紅”相似,遂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商標局在2005年5月7日的商標公告(2005年第17期第1116頁)中刊登更正公告,宣布第1956111號“紅河紅”商標注冊公告刊登無效。
2006年8月30日,商標局以(2006)商標異字第02660號裁定書裁定:異議人山東泰和公司對云南紅河公司申請注冊的第1956111號“紅河紅”商標異議成立,該商標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云南紅河公司敗訴被判賠千萬之巨
2004年3月19日,山東泰和公司、濟南紅河經(jīng)營部以銷售商鄭容娟、云南紅河公司侵犯其商標權為由向原一審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云南紅河停止生產(chǎn)、銷售和宣傳侵犯“紅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紅河紅”啤酒,并索賠人民幣1000萬元。
這起官司當事方一個在山東,一個在云南,為何跑到廣東佛山打官司?記者了解到,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9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除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外,全國所有銷售“紅河紅”
啤酒地區(qū)的法院均有管轄權。
原告作為證據(jù)的商品系從佛山購買,該案受理之時,原告還將佛山的一家便利店作為被告之一起訴。據(jù)此,佛山中院作為最先受理的法院具有管轄權。
原一審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云南紅河公司生產(chǎn)銷售“紅河紅”啤酒的行為侵犯了濟南紅河經(jīng)營部的“紅河”商標專用權,判決云南紅河公司停止侵權、支付賠償金1000萬元,并在《中國證券報》上向山東泰和公司、濟南紅河經(jīng)營部賠禮道歉。
云南紅河公司不服原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云南紅河公司在其生產(chǎn)的啤酒瓶貼、產(chǎn)品的包裝上及宣傳畫、車體廣告上突出使用了“紅河紅”文字,“紅河紅”與“紅河”均屬于文字商標,兩者在文字構成、讀音、含義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差別不大,已構成近似。
二審判決,云南紅河公司未經(jīng)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已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其應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兩者是否為“孿生兄弟”成為激辯焦點
2007年10月24日,盡管云南紅河公司更名為云南城投公司,但曠日持久的“紅河”商標侵權案并未就此畫上句號。云南城投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
在今天的庭審中,云南城投公司稱,其于1994年12月開始使用“紅河”商標,早于濟南紅河經(jīng)營部的“紅河”商標申請注冊的日期1995年12月;云南紅河公司于2001年7月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紅河紅”與“紅河”商標不相近似,其沒有侵權的故意。
云南紅河公司當時生產(chǎn)多個品牌的啤酒,“紅河紅”啤酒產(chǎn)量極少,山東泰和公司、濟南紅河經(jīng)營部沒有提供“紅河紅”啤酒銷售獲利的證據(jù)。原審法院根據(jù)云南紅河公司的年報估算侵權獲利,缺乏事實依據(jù)。
云南紅河公司還認為,2002年4月至2004年4月“紅河紅”啤酒銷售毛利為166萬余元,賠償應以侵權利潤計算,不應以毛利來計算。對侵權所得利益難以確定的本案應適用50萬元以下法定賠償,一審法院判令云南紅河公司支付賠償金1000萬元沒有法律依據(jù)。
山東泰和公司、濟南紅河經(jīng)營部則稱,“紅河紅”商標不是云南紅河公司的注冊商標,云南紅河公司不享有合法的在先權利。云南紅河公司的“滇泉”商標是在1995年5月15日申請,1997年1月被核準注冊的商標,不可能在1994年就開始使用“紅河”商標。請求維持原生效判決。
在法庭上,雙方爭論不休,主要圍繞“紅河紅”與“紅河”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如果構成侵權賠償?shù)臉藴嗜绾芜m用等焦點問題展開了唇槍舌劍的辯論。
庭審進行了整整一個下午,法庭將擇日作出判決。
本報北京11月11日訊
法官點評
本案主審法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庭法官殷少平在庭審后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近年來,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人們的商標意識越來越強,隨之而來的是商標侵權糾紛訴諸法律的案子越來越多。
目前,針對注冊商標有兩類不良的傾向,一類是惡意搭便車,經(jīng)營者不是通過誠實合法經(jīng)營獲得利潤,而是在與知名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注冊商標,以擴大自己的商品社會影響力;另一類就是提前注冊商標,奇貨可居,賣個好價錢。經(jīng)營者明知道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沒有注冊或在相似的類別上沒有注冊,于是搶先注冊商標,然后打商標侵權官司,以期獲得巨額賠償。
殷少平表示,這兩種情況,都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來自:民主與法制網(wǎng))